不同投標人遞交了同一份資格審查文件,該如何處理?
作者: 方圓資信招投標
Q: 不同投標人(A和B)遞交了同一份資格審查文件(都是A公司的資料),如何處理?是放錯了資格審查文件的那家(B投標人)廢標呢?還是放對了的投標人(A投標人)也要廢標?
A: 應當首先否決B的投標;如果有進一步的證據(jù)證明B與A串通投標,則應當一并否決A的投標。
B的投標文件提交了A的資格文件,無論是何原因,肯定不能滿足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實質性要求,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符合應當否決投標的法定條件,因此應當否決B的投標。
至于如何處理A的投標,取決于是否有證據(jù)證明B與A存在串通投標行為。如是,應當以串通投標為由,同時否決A和B的投標;否則,應當對A的投標進行正常評審。
雖然B投標人提交了A公司的資格文件,但A投標人并不存在混裝其他投標人資格文件的事實。因此,無法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列舉的串通投標情形直接認定A和B存在串通投標行為。但是如果有進一步的證據(jù)證明B與A存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列舉的串通投標行為,例如B與A委托同一人辦理投標事宜等情形,則應當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同時否決B與A的投標。如果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A與B存在串通投標行為,則應當正常評審A的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