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距前一次信用修復不到1年或3年內累計達2次 不予以再次修復
作者: 方圓資信信用評級
商務部日前出臺《商務信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指出,懲戒名單主體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滿半年,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可向認定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通過信用承諾或參加信用培訓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距離前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3年內信用修復累計達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辦法》對懲戒名單的認定、發(fā)布和推送、響應和退出作出規(guī)定,商務主管部門即日起將依照《辦法》將相關主體列入或移出懲戒名單,將名單信息向社會發(fā)布或推送相關部門,共同實施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
將懲戒名單分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兩類,商務部各業(yè)務司局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懲戒名單認定單位,負責依法依規(guī)、審慎認定懲戒名單,并對其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辦法》指出,有關部門認定懲戒名單可依據如下信息: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方面反映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司法裁判;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可作為認定依據的信息。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重點關注名單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同時認定單位認定懲戒名單時,應履行告知程序,明確列入的標準、依據、懲戒措施和相關主體享有的申辯權利等事項。
認定單位應及時向信用機構報送懲戒名單,并提出聯合懲戒建議。在懲戒名單的響應方面,要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主體在直銷資質、商品配額等方面予以限制,對重點關注名單主體加強監(jiān)管。
懲戒名單主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出名單:有效期屆滿且未再發(fā)生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單位準予信用修復的;認定所依據的行政處罰等決定被依法撤銷的;相關認定標準發(fā)生改變,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